依法律规定和犯罪情形判断。
是否累加依法律规定和犯罪情形判断。
多次诈骗,总额达到起刑点,但每次的数额均没有达到起刑点,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累加,不按犯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种累加的观点:多次诈骗中,如果有一次达到起刑点,则其他次数的诈骗数额方可累加,否则不能。
一次达到起刑点其他方可累加,与每次均未达到起刑点累加,性质是一致的,都是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发生质变的情况,与其中一次诈骗达不达到起刑点没有本质的区别。
综合上面的介绍,诈骗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可以累计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