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村委会不得收回重新分地。第一可以向违法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控告;第二可以向作出收回重新分地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村委会与村民土地纠纷也可以对原发包方
提起民事诉讼,要就承担违约
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