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刑事罪犯的
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指的是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不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
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被告的监护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