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产假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广东省陪产假规定
1、广东省男职工计划生育内生育子女可以享受15日陪产假。
2、计划内生育二孩,广东男职工也享受15日陪产假。
【政策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