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住房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自建房
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
缴存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尚未还清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造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5.首次使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具有全部建房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具有全部建房款50%以上的自有资金
6.具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二、建造住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时限
缴存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额度的确定,依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用情况、还款能力、购建自住住房总价款、购建自住住房面积、
抵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广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借款人无共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在广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
2.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
3.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4.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建造自住住房工程总价款(或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建造自住住房工程总价款(或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四、贷款抵押担保和抵押物评估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建造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建造的住房设定抵押,如借款人自建住房的
土地使用权在申请贷款当时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时,经管理中心认真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无抵押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以所建住房为抵押的,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包含土地价值和已建成部分的房产价值。
如果您的弟弟所拥有的宅基地属于国有土地,那么在符合上述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他可以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一年内向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向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具体的贷款额度,我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予以审核确定。
如果您的弟弟所拥有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由于集体土地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物,那么他必须能够提供其他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才能申请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