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关于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起诉状
原告:男1966年
现住:上邮编:
被告: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
案由:原告于2013年06月16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06月09日所作出,沪府复字
(2013)第16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2)。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3年0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沪规土资信公
(2013)第00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不服”复议决定,依法向贵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诉讼请求:
1.撤销沪规土资信公
(2013)第0039号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被告“不作为”行政行为,责令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的沪府复字
(2013)第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除裁定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外,依法应责令被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曰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重新处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告核友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与原告上海市龙华路2889号合法商铺房产,同属【龙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区域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笫四十八条规定,修改规划地段内应征求
利害关系人意见。
因此“被告与原告是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人”。
原告于2013年01月15日向被告行政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信息为,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