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快速导航

抢劫罪鉴定轻伤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3.25

以下是抢劫罪的判决书的范本 被告人李某,男,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被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21日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经该院决定,次日由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海港区看守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 (20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杜某、李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杜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杜某、李某结伙李某某、张某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持铁棒等作案工具至本市路1号“叶灵”网吧,从网吧内强抢得内有人民币300余元的“黄金万两”游戏机两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509元)。后张某、杜某、李某、李某某、张某等人将赃物搬运至暂住地予以藏匿、销赃。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李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杜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张某、杜某、李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工作情况》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李某结伙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李某系自首,有退赃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杜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展开更多

针对抢劫罪鉴定轻伤判决书,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律师普法
更多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因此如果不是携带凶器抢夺致人重伤的不会被...更多>>

相关短视频
更多 >
1'22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抢劫...更多>>

专业问答
更多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抢劫罪判决书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更多>>

法师兄 生活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