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咨询的土地承包经营转让是指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具有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法律特征,它包括:
1、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不发生农村
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
3、不改变承包地之农业用途;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性;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契约性;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理补偿性;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出方的特定性(即指承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除了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这里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规定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自身特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它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流转,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在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在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果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那么,原承包方的法律资格和原承包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同时丧失。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享有的权利与流出方享有的权利相同。即受让方从转让方中取得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不得超过或等于原承包方(即流出方)享有的权利,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承租方取得的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即享有债权性质的
农村承包地租赁权;又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中,同样,受转包方也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有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上述两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不得超过或一般都不等于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受转包方或承租方取得承包地的期限,一般较短,但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转让方(即流出方)条件的限定性。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是农民最基本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规定,耕地、林地、草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该户农民生存权得到了一定保障或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原承包方全部或部分失去农村承包地,并在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农村土地,故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流出方没有条件的限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即流进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可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受让方原来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二,受让方是农户,即农户是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进方。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外),其流进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户外,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得原有的承包关系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应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在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受让方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直接关系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作为发包方必须有权审查,否则,将侵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将使原承包方(即流出方)失去全部或部分农村承包地,也即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如原承包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允许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会使该原承包方造成生活困难,同时会引起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此,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但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