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
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