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范债务企业逃债,应当关注债务企业的财产的状况,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监督企业的
合同履行情况。若是债务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
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
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