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对于合同解除以前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已经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复原状。
2、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首先承认
合同的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即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见,《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为两块: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产生不同的财产处理后果。
3、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是就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即
提前终止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效力。如果双方均
未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履行自然不发生问题;如果一方尚未履行而另一方已经履行,则已履行的部分发生溯及力,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解除后无溯及力的合同,通常是继续性合同,即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者一次完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