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劳动合同规范签订和
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