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的,双方用各自的
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双方各承担50%;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