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每一个省份由于经济水平不一致所以认定金额的标准也不一致。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关于“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试行)〉实施细则》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