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检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销;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检察院只能建议撤销,而不可以撤销。
2、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