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一级
医疗事故赔偿的数额,
发生医疗事故应当获得以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
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