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发生冲突时留置权效力更高。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