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农村
房屋继承权的房屋及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
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