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
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2、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3、被取保候审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