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2、须在24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的变动情况;
3、被传讯须及时到案;
4、不得影响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
5、遵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限令。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