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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
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是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参照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