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提供的是网购
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内容。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7日,L某网购一批食品,到货广西南宁后,认为属于不合格食品(假定不涉及任何侵权问题),遂想通过诉讼维权。经查,该批食品的生产厂家注册登记在上海。现疑问于到底是要去上海的法院起诉还是南宁本地的法院起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
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2013年施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这个好理解,即该生产厂家的登记地或主要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即由上海的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为合同履行地、有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还有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以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外)。这对于本案上述情形来说,系属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还是上海的法院管辖。
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针对网购等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法院管辖上又做了具体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上述情形是典型的“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情况,标的物是有行的商品,故应当属于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即由南宁的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L某,若想通过起诉生产厂家来维权,他可以选择去上海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南宁的法院起诉,具体可根据个人方便生活、工作、节约成本的角度去选择。
在这里,特别的想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进行进一步的解读。该条规定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即其规制是针对两种情形来划分的。一种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这是针对作品、录音录像、表演等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而言的,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买受人住所地,即其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另一种则是针对要经过邮递、货运等方式交付的有形商品而言的,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法律之所以要这么细致地进行规定、划分,一个是基于当前互联网交易方式的盛行,另一个是考虑到现实中,针对大众的消费者而言,想要明确网络经销商的住所地本身就是比较难的事,这是从均衡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因为相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相对弱势,保护弱者是所有法律应有之善,这才是良法,有良法之治,才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