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公安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公安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公安发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