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的体现了人合性,而
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体现了资合性,所以《公司法》只规定了优先责任
公司的股东在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拥有
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做类似的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