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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惩戒部门关于捡到枪支不报犯罪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09.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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