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其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
不承担责任。
再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