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劳动仲裁法时效的问题,一般来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但是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时效限制。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
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