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性质主要包括:
1、商品房: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2、房改房:指的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3、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权证书的房屋;
4、集资房:由国有企业和用人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
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不对外出售;
5、
经济适用住房: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的住宅;
6、平价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户,通过配售的形式向其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7、解困房: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居民中的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8、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9、廉价住房: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10、安居工程住房:指的是直接用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要求与条件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家庭。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