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登记条例》对户口迁出的规定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离婚户口迁出办理
到目前
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离婚后,子女户口的迁移
1)离婚后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