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6个月驾驶证,并处2021元罚款,记12分。
(二)醉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21元罚款,记12分。
二、两者相同点
(一)醉酒驾车的标准一致: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违反法条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
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两者不同点——处罚依据不同
(一)醉酒后驾驶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四、相关法律、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3.3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五、说明:饮酒,是指驾驶人引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饮用上述含有酒精的饮料,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均属酒后驾驶。饮酒和醉酒用呼气或血液测试。
对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约束措施,是因为其在醉酒状态中,对其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醉酒人进行约束。约束时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可以采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方法,但是不要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