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再
办理退休手续。按照《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满十年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需要补缴至15年),可以退职,从养老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病残津贴。退职的人员病残津贴随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一并调整,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改办退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