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双方继承遗产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那么婚后一方
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也许夫妻之间并没有觉得有何不妥,但是万一将来这对夫妻离婚了,留下遗产的父母也许九泉之下难以面对子女失婚失财的人财两空局面。父母们若希望规避这一风险,使得子女即使失婚也不会失财(此处“财”,仅指父母遗产),则须于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子女为
遗产继承人,并指明其所继承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
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