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本
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村内有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湖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原则上不批准新宅基地。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一)农村居民
符合法律规定分户(必须凭当地派出所的有效分户户籍资料)且无宅基地的(多子女家庭父母只能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
(三)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引进重点投资项目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
(二)未满18周岁的;
(三)原宅基地的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本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户口已迁出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宅基地的;
(六)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七)所申请宅基地权属不清楚的或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
(一)县城中心城区、乡镇中心镇区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布点要求,按照每户用地面积≤8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国道、省道两侧的农村村民建房按照每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娄底大道双峰段两厢土地500米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娄底大道双峰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按每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3人以下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4-6人使用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7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园地、林地、荒山空地等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宅基地报审程序:建房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原
宅基地使用证等向
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位置、地类、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户主会议讨论(或以户主签字的形式)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充分的,申请人填写《居民住宅用地申报审查表》基本情况,村国土资源协管员绘制宅基地定位平面图,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所在乡镇群工站审查,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组织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实地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