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主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