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徒刑如果符合法律要求,就有可能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适用是正确的,那些
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悔改,不需要继续拘留和改造的罪犯,将被送入社会进行改造。能够有效地鼓励罪犯从教育和改革,使之尽快回归社会,有利于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本款适用
假释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资格获得假释。根据刑法,罪犯被判处监禁,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假释。
假释是罪犯的有条件的早期释放,并且州不排除继续执行尚未实施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此功能确定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处罚的罪犯。
(二)法律实体条件
罪犯认真观察监视,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悔改,假释就不会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适用的必要条件或关键条件。如果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话,就应将其视为“真正的忏悔”:认罪;遵守刑法改革和监狱纪律规范;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完成劳动任务。
“不再危害社会”是指劳动教养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悔改不再犯罪、年老、生病、残疾、无犯罪能力的人。
此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掌握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为了实施少年犯的教育,缓刑和救赎政策,少年犯的假释可以比较成人违法者依法适度放松。其次,主要犯罪分子,主要犯罪者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假释,主要依据其表现,并考虑原判的情节,应当特别谨慎和严格控制。
(三)法定的处罚执行条件
假释仅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期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原刑期的1/2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超过10年。申请假释。
无期徒刑减刑为无期徒刑的,依照原无期徒刑的规定,在假释前实际执行不少于十年的刑期。原刑期的1/2以上开始执行的时间,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
为使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不得受前款执行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以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或优异的立功表现;
(2)罪犯基本丧失行为能力,已表示悔改,假释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伤害;
(3)罪犯具有特殊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属有特殊困难,需要自理的,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犯罪集团、累犯和特别严重犯罪的初犯除外;
(5)为进一步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对少年犯的教育、缓刑和救助政策,犯罪时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示悔改,社会不再受到伤害;
(6)为政治斗争的目的,对某些外国或者非内地国籍的罪犯实行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使用假释的情况
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一)无论判处何种刑罚、有期徒刑,都不得假释。
(二)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除上述犯罪外,“暴力犯罪”还包括对人身施加暴力的其他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
劫持航空器等。
(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犯罪分子,减刑后的刑期不满十年的,不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