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
转让合同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
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
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
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
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