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
(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构成该罪的诈骗行为还必须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