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
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它包括两层含义:
1、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
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
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
2、履行的标的。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
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