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九、拆迁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