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