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抚养权答辩状,范文如下:
答辩人,女,19年1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同居关系
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的所作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1、原告与答辩人系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20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答辩人在同居后即一再要求原告一同前去办理,但是原告一再强调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要先生育男孩后才能
办理结婚证,并告诉答辩人,这样可以逃避计生罚款。20年月日,答辩人生育长子(暂取名),并再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原告却以在北京不方便等等理由搪塞,办理结婚登记再次被拖延。
2、2年月日生育长子之后,因为北京空气质量等环境污染原因,长子出现严重的水土不服症状,经常感染呼吸道疾病,并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但是病情反反复复,始终无法完全治愈。期间,原告鲜有过问孩子病情,几乎都是答辩人一个人带着孩子去看病。原告对孩子漠不关心的行为,一次次触动答辩人,答辩人心灰意冷。
3、20年月日生育次子(暂取名),在此之前答辩人已经回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的父母家中。怀孕期间,原告不曾回来看过答辩人;住院生产期间,原告也不曾陪伴答辩人身边,原告对答辩人甚至于到了不闻不问的地步。
综合上述事实,正是原告的所作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答辩人亦是婚姻失败的受害者。
二、长子(暂取名)、次子(暂取名)应当由答辩人抚养,由原告一次性
支付抚养费20万元。
1、长子(暂取名)由答辩人来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一家生活在北京,而北京的空气质量等环境问题日益尖锐,根本不利于长子健康成长。长子在北京生活的短短几个月时间,经常性感染鼻炎、支气管炎、肺炎、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感、气管炎、湿疹等呼吸道疾病,并先后住院及门诊治疗十三余次。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两本,包含每次检查的病情诊断、检验报告单等等,足以证实长子在北京生活期间身体受到严重侵害,出现严重身体疾病。
(2)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答辩人共同生活,由答辩人照料,答辩人熟悉长子的一切,长子与答辩人感情深厚,离不开答辩人。
(3)长子现住在答辩人父母家中,农村地区空气清新,对其身体健康极为有利。在随答辩人回到祖父母家中后,呼吸道疾病已经完全康复,现如今正一天天健康成长。考虑到长子的健康成长等因素,长子(暂取名)应当继续跟随答辩人共同生活,由答辩人抚养,并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
2、次子(暂取名)2年月日出生,至今仍在哺乳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
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现答辩人不同意次子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次子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次子(暂取名)应当由答辩人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
3、将长子、次子判给答辩人抚养,是法律“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答辩人怀胎十月,分别生下了长子(暂取名)、次子(暂取名),期间经常要忍受原告及原告家人的百般挑剔,甚至在妊娠反应剧烈的时候还被要求做各种家务,特别是原告母亲,对答辩人是千万般的不顺眼。这些事情,原告也是知情的,但是原告却从未安慰过答辩人,相反经常冷言冷语相对。答辩人在生育次子之后,因乳腺脓肿住院治疗,虽然已经治愈,但是今后再怀孕对答辩人身体是极为不利的,可以说答辩人今后已经不太可能再行生育子女。而原告肯定会重新组建自己的家庭,也会再有属于自己的孩子。故较之答辩人,两个孩子对答辩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4、答辩人已经失去了家庭,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如果再剥夺答辩人对
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对答辩人是更大的伤害,无疑雪上加霜。因此,从保护妇女和孩子的角度出发,两个孩子也应由答辩人抚养。
综上,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的实际条件,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由其行使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三、原告起诉状中陈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存在严重失实之处。
1、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过错不在答辩人,而是原告一再故意推诿搪塞所致,原告对此负有完全责任。
2、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后,多次提出要回娘家照顾其父母,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执”,这明显是原告为婚姻失败所编造的谎言,企图推卸责任。首先,答辩人父母身体健硕,根本不需要答辩人照料;其次,是答辩人的父母一直在帮助答辩人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特别是答辩人住院生育次子、坐月子期间,都是答辩人父母在身边悉心照料。相反呢,原告却从不过问,不但没有陪伴在答辩人左右,也没有给予答辩人及孩子经济上的支持。
3、原告诉状诉称“原告及其父母多次到被告家叫被告回原告家共同生活,但被告坚决拒绝;甚至连两个孩子也不让原告及其父母看望”,以上内容均不是事实。答辩人自2013年中秋第二天回到娘家后,原告即对答辩人母子几乎不再过问,根本不存在叫答辩人回家共同生活的事实,也不存在原告看望孩子受阻的事实。在此,答辩人可以明确表态,原告支付两个孩子共计20万元抚养费后,只要不影响两个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看望孩子,答辩人会依法予以配合。
综上,请求法院将长子(暂取名、次子(暂取名)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并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