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一个突出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股东的惟一性,即一人
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全部出资或股份均由惟一股东持有,惟一股东仅以其出资或股份对
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不分离,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虽然一人公司具有股东惟一性、责任有限性和两权不分离性,但其仍具备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包括的法律人格、的财产、的组织机构和的民事责任。
2、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3、
《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在股东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