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即养父母、养子女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但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由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完全由其送养人作为
法定代理人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解除收养要征得养子女本人的同意;如果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就由养子女自己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
3、当事人双方终止收养的合意,除了双方都同意终止收养关系外,双方还应就收养解除后的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4、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的程序也实行单一的登记制。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
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