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赔偿不满意是可以起诉的。如果受害人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判决书,但不服的,此时应当看是在诉讼的哪一个阶段。如果是针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受害人可通过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获得救济;如果是对
二审判决不服的,因为已经是终审判决,想改变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度,但对交通案件,审判监督程度难度很大。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