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向
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行为是具备
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
(1)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
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
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