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未单独与物业公司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也是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二、现实生活中,不少小区业主存在困惑,自己并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却为何还要按月缴纳物管费,时有为此拒交物管费而引发诉讼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业主通过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场合,业主虽未直接签署合同,仍应受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
三、所谓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
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虽然业主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直接签订主体,但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
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此保障业主就相关权利义务的知情权。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期限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五、现实中,开发商私自将物业服务交给关联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保护业主权益,多地有出台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以广州为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开发商违反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以5万元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
所以,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注意了解开发商是否通过合法程序选聘
物业管理公司;一旦发现
程序不合法,可依法向有权部门反映情况。而对于合法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终止前,应当按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