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卡银行作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
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有管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