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预防
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连续使用至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
已注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B、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C、不得转让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
D、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⑵继续使用权人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享有该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⑶1993年7月1日后使用的服务商标,无继续使用权;继续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引起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该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