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并不明确,现阶段各地法院对于有关买卖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根据现行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小产权房”
买卖合同无效,但出卖人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的范围,在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依赖利益损失。但是,山东省高院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21〕201号)则规定:“农村
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当前多数法院是以认定“小产权房”买卖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买卖合同无效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