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